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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妨害公务案)_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诉〔2019〕6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21983*******,汉族,大学文化,无固定职业,哈尔滨市道里**街**小区****单元**2019616日因涉嫌妨害公务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6 月24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妨害公务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5日23时许,民警朱某某、曹某某、申某某三人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路**串把子烧烤店出现场时,被告人张某某阻碍民警执法,并将民警朱某某打伤。经哈尔滨市公安医院初步诊断:民警朱某某为面部软组织挫伤,胸部挫伤,右上肢软组织挫伤。经侦查,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将被告人张某某当场抓获。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丽萍 

2019年715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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