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诉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21978********,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 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街**街区**栋**单元**室。2019年7月11日因涉嫌妨害公务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本院以涉嫌妨害公务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8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哈尔滨市道外区**街**号**小火锅店内酒后因手部划伤与其他客人发生争执,后店员报警。道外分局仁里派出所民警王某某、孙某某赶到现场处置时,张拒不配合并离开现场,民警王某某、孙某某阻止其离开,张某某对二位民警进行殴打,造成王某某面部外伤、双手划伤,孙某某背部外伤、左上肢挫伤,在增援民警到来后,被告人张某某被带至仁里派出所。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伤情诊断书、入所体检表等;
2、证人王某某、孙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司法鉴定意见书;
5、执法记录仪视频、派出所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安颖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具体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XX册。
3.证人、鉴定人、需要出庭的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需要保护的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5.被害人(单位)附带民事诉讼情况。
6.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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