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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妨害公务案)_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香检诉刑诉〔2018〕552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51969********,回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小区******单元**室。2018年6月1日因涉嫌妨害公务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12日经本院以涉嫌妨害公务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执行,2018年6月22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31日22时30分许,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新成派出所接110指令称,在哈尔滨市香坊区香电街23号领头羊清真饭店内有人猥亵妇女,民警被害人韩某某(男,36岁)、民警刘某某、徐某某接警后立即赶到现场依法调查时,被告人张某某在被人猥亵后情绪激动,不听民警劝阻,用双拳击打韩某某的胸部一下,致其退后一步,造成其胸部软组织挫伤,妨害公安人员执行公务。现双方已达成和解。

    经侦查,被告人张某某在案发现场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害人伤情诊断书、谅解书、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证据;

2证人证言:证人柴某某、徐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提供的案发现场有关情况视听资料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江

2018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哈尔滨市香坊区**街**小区**期**栋**单元**室

2.案卷材料及全部证据。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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