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固镇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3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固镇县**镇**村**庄**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固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固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8日晚,被告人张某某酒后在固镇县**镇**酒店三楼与他人发生纠纷,固镇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曹某某、单某某等人接报警后出警至现场处置警情。在**酒店三楼后门东电梯口处,被告人张某某用拳头对民警曹某某面部进行击打,致曹某某右上唇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单某某、曹某某等的证言;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固镇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等笔录;
4.视听资料;
5.案发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姜维维
检察官助理:陈巧巧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固镇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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