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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妨害公务案)_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濉检检一刑诉〔2020〕3562号

被告人张晓东,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77********,汉族,专科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镇**村**庄**号。被告人张晓东曾因犯强奸罪,于2015年3月11日被相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2020年3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濉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晓东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7日15时43分许,新城派出所民警戚某某接到指挥中心指令:在县医院门口有人滋事,随后其与辅警秦某某、文某某等人前往现场处置。民警到达现场表明身份、了解情况后依法传唤涉嫌寻衅滋事的被告人张晓东接受调查,其拒不配合,民警遂强制传唤。在强制传唤时,张晓东用手抓辅警文某某腹部,致使辅警文某某受伤。经鉴定,文某某伤情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证人证言;

被告人张晓东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晓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晓东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晓东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濉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开阳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濉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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