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城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3211970********,汉族,小学肄业,个体,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东县**镇**村**组,住德州市德城区**房小区**号楼**单元**号(自报)。2018年9月20日因犯盗伐林木罪被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五万元。2019年11月24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本院批准逮捕,12月7日由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到德州市德城区**庄园鸿鹄超市买烟时因为与超市经营人发生口角,超市经营人报警后,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民警朱某某带领协警出现场,张某某不听从民警劝告、指挥并辱骂、撕打民警朱某某。后被支援民警强制带回长庄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刑事裁定书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出警现场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磊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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