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新检公刑诉〔2017〕39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2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现住新泰市**镇**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2月9日被新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8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7年8月24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9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陪同其母亲郑某某到新泰市公安局楼德派出所配合新泰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调取郑某某丈夫因医疗纠纷死亡的相关材料。新泰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调取完相关材料后让郑某某离开,郑某某因伤心在派出所值班室外哭泣,张某某进入楼德派出所值班室内,大声吵闹并随意吸烟,楼德派出所值班民警刘某某劝说张某某过程中,张某某用右手抓住刘某某制式警服上衣的衣领用力将刘某某推搡至楼德派出所值班室东南墙角处,致使刘某某头部受伤。张某某继续辱骂民警胡某某,并扬言约人殴打民警,严重扰乱了民警的值班备勤秩序。后经法医鉴定,刘某某头皮挫伤为轻微伤。
2017年2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在现场被公安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视频资料、电子数据:光盘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晶晶
徐辑伟
2017年9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