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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妨害公务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305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200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为350624200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镇**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18时许,东莞市交通警察支队侦查大队一中队指导员罗某某联合南城交警大队在本市南城街道莞太路海雅百货对出人行安全岛执勤时,发现被告人张某甲没有戴安全头盔驾驶一辆无牌摩托车载着老乡张某乙在城区禁行区内行驶,罗某某上前对张某甲执法,并伸手抓住摩托车的刹车手柄,张某甲随即对罗某某头部、胸部挥拳殴打,致罗某某倒地,张某甲乘机逃跑,罗某某立即追至海雅百货对出路段将张某甲抓获并报警,后张某甲被带回公安机关审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学伤情检验意见书,到案经过等书证,现场视频,证人张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无视国法,暴力袭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惠锋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两册、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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