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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妨害公务案)_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42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1********1533,汉族,高中,白城市****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现住白城市洮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20年6月20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9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9时30分许,在白城市洮北区***大路**号楼楼下,白城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与社区联合执法,对辖区内居民私自安装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进行拆除没收,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白城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人员马某某在拆除没收被告人张某某家私自安装的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过程中,被张某某用右拳头反手殴打马某某右侧面部,致使马某某右侧面部软组织损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微

(院印)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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