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28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83********,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镇**村**路**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627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17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2月15日至2020年2月29日、自2020年4月28日至2020年5月12日)。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7日至2020年3月2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8时许,因多次接群众举报,被害人曾某乙带领曾某甲、郑某某、蔡某某等晋江市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晋江市**镇**村南区五中南对张贻东、张杰良的违章建筑进行执法。在执法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阻碍执法,用拳头殴打被害人曾某乙脸部,致被害人曾某乙其左眼挫伤。经鉴定,被害人曾某乙的左眼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2月11日向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害人曾某乙对被告人张某某表示谅解。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机关抓获破案经过及工作说明、投案证明、病历材料、福建省行政执法证、被告人身份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案件信访登记单、谅解书、执法记录仪截图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张某乙、曾某甲、郑某某、蔡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曾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晋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证人、被害人辨认被告人笔录、被告人辨认案发地点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燕红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证人名单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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