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8〕52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41976********,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西平县**乡**庄**村委**组。曾因犯故意伤害罪,2010年11月22日被西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6年10月20日被西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2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18年10月6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2018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5日15时许,西平县公安局焦庄派出所民警康某某带领辅警臧某某处警处理西平县焦庄乡王老庄村民阻拦周南高速工地施工车辆通行问题时,村民拒不配合。后西平县公安局焦庄派出所民警张某某带领辅警丁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等人赶至现场,要求将堵路中间的电动三轮车挪走。被告人张某某作为车辆所有人,拒不配合挪车,并与民警发生争吵。民警张某某等人依法传唤被告人张某某时,张某某仍拒不配合执法,并用脚跺张某某、用手撕拽张某某警服,将张某某警服上的扣子、肩章撕拽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党员信息查询、刑事判决书、照片;2.证人张某某、康某某、杜某某、张某甲、杜某乙、赵某某、石某某、丁某某、王某某、李某某、臧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汉鑫
2018年11月22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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