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一部刑诉〔2020〕2774号
被告人张某甲杰,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11991********,汉族,大专文化,群众,务工人员,住河南省林州市**镇**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19年11月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杰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6时许,被告人张某甲杰在郑州市金水区沙口路61号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治安管理服务大队值班室接受调查时,明知民警辛某某系在依法执行公务并一再警告其注意自己的言行时,对该民警进行辱骂、推搡、殴打其脖子、面部等身体部位,致民警辛某某左下颌及胸部受伤,后张某甲杰被上前协助的民警控制。经鉴定,被告人张某甲杰案发时患“躁狂发作”,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甲杰的供述;2.被害人辛某某的陈述;3.证人曾某某、王某某的证言;4.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5.到案经过、诊断证明书、户籍证明等书证;6.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杰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杰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杰拘役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文丽
检察官助理:卢某某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杰现被取保候审。(张某甲杰联系方式159819966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89页。
3.《认罪认罚具某某》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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