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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妨害公务罪)_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一部刑诉〔2020〕Z78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8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镇******号。2020年9月15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执行逮捕。

值班律师:王涛,四川达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在本市武侯区**四路**号**新居**区门口滋扰闹事,并殴打扶其回家的母亲。张某某父亲随即报警。民警曾某某和辅警王某某接警后,于2时22分许到达现场。被告人张某某看见民警后,辱骂民警,并冲到民警面前用拳袭击民警,致民警曾某某鼻部受伤流血。在后续控制其闹事时,张某某蹬踹民警,并咬伤辅警王某某手臂。支援民警到达现场后将张某某控制,并将其强制带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张某某酒后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认罪认罚,初犯、坦白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谷祥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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