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清县院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5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住本村。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被永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永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7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其手机内一微信群中看到一段时长1分14秒视频,张某某打开该视频后,发现该视频内容为境外极端分子用极度血腥手段残忍杀害他人生命、实施暴恐活动。在明知该视频具有极端主义色彩、自己看到很害怕的情况下,张某某仍将该视频转发到群成员共计182人的“四海行动派”微信群,被“四海行动派”微信群群内多名成员看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张某某的供述;
2书证: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微信群散发宣扬极端主义的视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宣扬极端主义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广花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永清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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