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4060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429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镇**村**号。因涉嫌容留、介绍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介绍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1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12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从2017年开始,被告人张某某承包经营本市**镇**路**号**住宿,后从2019年7月份开始,容留、介绍廖某某、秦某某等女子在该住宿内卖淫,张某某每次收取嫖客150元嫖资,其从中收取50元提成,剩余100元嫖资通过微信转账给卖淫女。
2019年8月19日20时30分许,公安机关对上述现场进行查处,当场抓获被告人张某某以及卖淫嫖娼人员廖某某、曾某某。后经侦查,先后传唤卖淫嫖娼人员秦某某、覃某某、赖某某到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证人廖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法,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秋荣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移送证据清单及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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