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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容留、介绍卖淫案)_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231976********,汉族,小学,群众,**宾馆经营人,户籍地山东省夏津县**镇**村**号,住山东省夏津县**区**。因涉嫌介绍卖淫,经夏津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6日被夏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经夏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日被夏津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夏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至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为非法获利,多次容留、介绍李某某、田某某、韩某甲、王某某、尹某某、张某某等人在夏津县嘉悦宾馆、金港公园里小区8号楼1单元402室、学府嘉园小区20号楼3单元402室等地卖淫,由张某某收取卖淫费用后按比例提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2.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唐某某、韩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6.手机恢复信息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非法获利,多次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保虎

2020年10月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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