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339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84********,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河南省杞县**乡**村**组,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于2019年12月28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犯罪,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1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兰考县城关镇文明路中段租赁房屋,并介绍蔺某某、刘某某、霍某某等人在该房屋内从事卖淫活动,于2019年6月30日被兰考县公安局被查获。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2月28日被兰考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案件来源侦破报告、情况说明、租赁合同、辨认笔录、现场照片、指认照片等证实案件的侦破等相关事实;2.证人刘某某、霍某某、蔺某某、刘某某、雷某某、周某某、金某某、徐某某证言从不同角度证实张某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事实;3.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证实其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犯罪事实。另有其他证据证实本案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容留、介绍他人从事卖淫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彩霞、刘永峰
2020年6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开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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