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7年12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122197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镇**宫**横**号。2020年9月1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开始,被告人张某某在位于饶平县新丰镇德幸楼楼下铺面经营一间“新和”发廊,为马某甲、马某乙、黄某某、陈某某、游某某、李某某等人卖淫提供场所等便利条件及介绍嫖客,马某甲、马某乙、黄某某、陈某某、游某某、李某某等人以“口交”、“性交”等形式进行卖淫,张某某从中抽取佣金。
2020年9月9日,饶平县公安局在饶平县新丰镇德幸楼六楼出租屋抓获被告人张某某,同时抓获马某甲、马某乙等卖淫人员,现场查获安全套、口服避孕药等涉案工具一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安全套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马某甲、马某乙等证人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电子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全案,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少芳
检察官助理 朱琳森
2020年12月1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饶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涉案物品随案移送(详见涉案物品随案移送清单)。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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