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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容留、介绍卖淫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诉刑诉〔2018〕239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626196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职业:二手房东,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8年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8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2018年7月28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6月13日、2018年8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5日至2018年1月16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路**号出租屋**房、**房容留、介绍失足妇女谌某某、李某某、赖某某(后三人均作行政处罚)进行卖淫活动,并约定每次卖淫收取嫖资150元,其中50元作为张某某提供容留场所及介绍嫖客的费用。期间,张某某容留、介绍失足妇女谌某某等人与违法人员林某某等人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约47次,张某某共获利约2361元。2018年1月17日20时许,公安机关在上述出租屋将张某某及谌某某、李某某、赖某某、林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避孕套等物证,证人谌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法,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福顺

                                   2018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五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移送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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