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公诉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0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梅江**镇**村**组**号,现居住地瑞金市**镇**路**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瑞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瑞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瑞金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30日至5月30日),该局于2020年5月29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从2020年4月17日至2020年5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12月1日租赁位于瑞金市**路**巷一楼的“**美容会所”,将三楼套房作为容留、介绍卖淫地点。2019年12月8日至12月10日,张某甲容留、介绍张某乙、谢某某(均已作行政处罚)在该会所从事卖淫活动达20余次,每次获得50元介绍费,通过昵称为“萝卜白菜”微信号共收取嫖资人民币3450元,获得介绍费人民币1000余元。其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9日23时许,张某甲向进入会所的钟某某(已作行政处罚)介绍卖淫服务项目,谈好“快餐服务”一次150元,由张某乙带钟某某到三楼套房卧室内发生性关系一次。
2.2019年12月10日,张某甲向进入会所的李某某(已作行政处罚)介绍卖淫服务项目,谈好“快餐服务”一次150元,由谢某某带李某某到三楼套房卧室内发生性关系一次。
3.2019年12月8日22时许,钟某某(已作行政处罚)来到张某甲经营的“秀妍堂汗蒸美容**会所”内,与张某乙谈好“快餐服务”一次150元后,由张某乙带钟某某到三楼套房卧室内发生性关系两次。
2019年12月10日,张某甲在瑞金市公安局民警执法检查时被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银行交易流水、租赁合同等书证;2.张某乙、谢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在租赁的会所容留、介绍2人卖淫达20余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张某甲被抓获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跃滨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瑞金市看守所。
2.侦查卷叁卷和检察卷壹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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