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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介绍、容留卖淫案)_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浦检诉刑诉〔2019〕124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26251966********,汉族,初中文化,南京**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于浙江省天台县,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路**号**山庄**幢**室(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天台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9月27日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吸毒,于2019年3月7日被行政拘留7日。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经本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介绍卖淫罪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第一次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19年9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第二次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19年11月23日补查重报。2019年7月26日、2019年10月10日、2019年12月24日,本院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位于本市鼓楼区**路**号**山庄**幢**室的自己家中,多次容留倪某某、周某某、潘某甲、汤某某等人吸食冰毒,并多次介绍、容留潘某乙、娜某某等人向倪某某、周某某等人卖淫。分述如下:

1.2015年秋天,被告人张某某在上述地点,二次容留周某某吸食冰毒。

2.2016年上半年,被告人张某某在上述地点,二次容留周某某吸食冰毒。

3.2016年4、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在在上述地点,容留倪某某、潘某甲吸食冰毒,并介绍、容留倪某某、潘某甲卖淫嫖娼。

4.2016年5、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在在上述地点,容留倪某某、潘某甲吸食冰毒后,并介绍、容留倪某某、潘某甲卖淫嫖娼。

5.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在在上述地点,容留周某某、倪某某、潘某甲、娜某某吸食冰毒,并介绍、容留周某某、倪某某、潘某甲、汤某某卖淫嫖娼。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3月2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南京市房产交易合同、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倪某某、周某某、潘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制作的辨认等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并介绍、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容留他人吸毒罪、介绍、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斌

2019年12月31日

附:

1.​ 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浦口区看守所;

2.​ 本案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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