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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7199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南靖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现住福建省南靖县山城镇**路**号。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4月20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于2018年8月28日、2019年7月7日两次被南靖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7月27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由南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29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张某某在其租住的南靖县山城镇**村**号楼**室,先后四次容留曾某某、李某某、林某某、龚某、黄某某(另案处理)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累计十二人次。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在其租住处,同时容留曾某某、龚某、林某某吸食冰毒;

2、2019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在其租住处,同时容留曾某某、李某某、林某某、黄某某吸食冰毒; 

3、2019年7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在其租住处,同时容留龚某、黄某某吸食冰毒; 

4、2019年7月7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其租住处,同时容留龚某、曾某某、林某某吸食冰毒。

2019年7月27日,被告人张某某在被强制戒毒期间在漳州市强制隔离戒毒所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2020年2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动员并陪同涉嫌盗窃罪的黄某甲,到南靖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南靖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龚某、曾某某、李某某、庄某某、黄某甲等六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南靖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二年内多次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辉勤

                          检察官助理:王炜程

                       2020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材料壹册;

3.相关法律法规。

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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