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二部刑诉〔2021〕15号
被告人张某甲,绰号“某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72119******005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社县,住榆次区**村。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2月29日被榆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7年8月因吸食毒品被太原市杏花岭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4月因吸毒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经纬派出所社区戒毒,2020年8月12日因吸毒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9日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逮捕。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张某甲在其位于榆次区**村租住处先后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冰毒九次:
2019年11月某日,被告人张某甲在其出租屋内容留吸毒人员范某某(已强戒)吸食毒品冰毒一次;之后5天左右,张某甲又在其出租屋内容留范某某吸食毒品冰毒一次;2019年12月某日,张某甲在其出租屋内容留吸毒人员张某乙(已处理)吸食毒品冰毒一次;2020年2月某日,张某甲在其出租屋内容留张某丙吸食毒品冰毒一次;2020年3月某日,张某甲在其出租屋内容留吸毒人员张某乙吸食毒品冰毒一次;2020年4月某日,张某甲在其出租屋内容留吸毒人员范某某、岳某某(已处理)吸食毒品冰毒一次;2020年4月份,张某甲在其出租屋内容留吸毒人员周某某(已处理)吸食毒品冰毒两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鸿雁
检察官助理:刘成锴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晋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