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公刑诉〔2017〕17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xx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819xxxxxxxxxx,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住惠来县**镇,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3月20日被惠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4月1日被惠来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惠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份至同年3月16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其位于惠来县xx镇的住宅中,先后四次容留吸毒人员郑某某与其一起吸食毒品海洛因。
同年3月16日15时许,惠来县公安局xx派出所民警根据所掌握的线索,在被告人张某某家中抓获被告人张某某及吸毒人员郑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丹辉
2017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惠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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