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谷检二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5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户籍所在地谷城县**镇**村**组,住谷城县**镇**街。2015年7月24日,因吸食毒品被谷城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5日被谷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谷城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谷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5月,被告人张某某先后容留本县城关镇居民田某某、章某某在本县城关镇**路**街家中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四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1月份一天,被告人张某某邀请田某某来其家中,由田某某向毒贩章某某(另案处理)购买约0.2克甲基苯丙胺,随后,张某某容留田某某、章某某在其家中吸食。
2.3月29日晚上8时许,田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张某某,提出到其家中吸食毒品,张某某告知田某某自己家五楼门未锁,田独自到张某某家五楼吸食甲基苯丙胺。
3.4月30日晚上10时许,田某某携带约0.2克的甲基苯丙胺前往被告人张某某家中,张某某容留田某某在其家中吸食。
4.5月29日凌晨,田某某携带约0.2克的甲基苯丙胺前往被告人张某某家中,张某某容留田某某在其家中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扣押物品、吸食工具的照片、扣押清单、尿液检测报告书等书证;2.证人田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献勇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羁押于谷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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