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张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澄城县院公诉刑诉〔2018〕5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5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住陕西省澄城县城关镇荣兴市**号楼**室,2018年5月16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批准,被澄城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澄城县看守所。
本案由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从2018年4月至2018年5月期间共四次召集容留卫某某、惠某某、赵某某在其租住的荣兴市场三号楼409室内吸食冰毒。第一次为2018年4月中旬,张某某与卫某某、惠某某、赵某某四人在其租住房内,除惠某某外其他三人一起吸食冰毒。第二次为2018年4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与卫某某、惠某某、赵某某四人在其租住房内吸食冰毒。第三次为2018年4月底,被告人张某某与惠某某、卫某某、赵某某四人在其租住房内吸食冰毒。第四次为2018年5月2日,被告人张某某与赵某某两人在其租住房内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先后多次(四次)容留他人(多人)吸食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4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澄城县法院
检察员:张荣华
2018年8月1日
附:
1.起诉书8份。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