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2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组,现住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组。2009年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2017年9月21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31日因吸毒被英德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0日,2020年2月10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英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24日晚上,被告人张某某在其位于英德市**镇**村委会**组家中的卧室内容留吸毒人员苏某某、黄某某(均已被行政处罚)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2、2020年1月26日中午,被告人张某某在其位于英德市**镇**村委会**组家中的卧室内容留吸毒人员苏某某、黄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3、2020年1月28日中午,被告人张某某在其位于英德市**镇**村委会**组家中的卧室内容留吸毒人员黄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4、2020年1月29日晚上,被告人张某某在其位于英德市**镇**村委会**组家中的卧室内容留吸毒人员苏某某、黄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2020年1月30日下午,英德市公安局石牯塘派出所民警到**镇**村委会**组张某某家中当场查获涉嫌吸毒的被告人张某某及吸毒人员苏某某,并在被告人张某某身上缴获疑似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
经审查,被告人张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某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某能够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科威
2020年5月19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英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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