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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诉刑诉〔2020〕42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25195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镇**小区**号楼**单元**楼**,系陕**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民航陕西机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月22日由民航陕西机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民航陕西机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以来,被告人张某某多次在陕西省澄城县**酒店登记房间和卖淫女黄某某一起吸食冰毒并发生卖淫嫖娼行为。2019年上旬,张某某在澄城县**大酒店登记的房间内卖淫女黄某某、杨某某二人一起吸食冰毒并嫖娼。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张某某登记入住澄城县**酒店**号房,与卖淫女任某某在房内吸食冰毒并卖淫嫖娼,张某某微信支付毒品及嫖娼费用4000元。2019年11月16日,被告人张某某登记入住西安市高新区**酒店**号房间,与任某某在房间内吸食冰毒并卖淫嫖娼,张某某微信支付任某某毒品费用1500元,现金支付嫖娼费用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2、酒店入住信息、微信转款记录等书证;3、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4、证人黄某某、杨某某、任某某等人的证言;5、司法鉴定意见书;6、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7、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酒店开房,多次容留卖淫女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天舒

2020年6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莲湖区看守所;

2.案卷五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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