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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二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38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丹阳市**镇**庄**号(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保定市雄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某曾因吸毒,于2020年4月24日被丹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先后3次在其暂住地容留肖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2月底的一天晚上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容留肖某某在其暂住的丹阳市中山路新概念宾馆702房间内,采用烧烤玻璃坩埚、冰壶过滤、吞食烟雾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一次。

2.2020年3月中旬的一天晚上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容留肖某某在其位于丹阳市**镇**庄**号的暂住地,采用烧烤玻璃坩埚、冰壶过滤、吞食烟雾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一次。

3、2020年4月11日左右的一天下午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容留肖某某在其位于丹阳市**镇**庄**号的暂住地,采用烧烤玻璃坩埚、冰壶过滤、吞食烟雾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一次。

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案件侦破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肖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丹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磊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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