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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92********,彝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大学专科文化,中共党员,事业××干部,家住弥勒市**镇**村委**组**号,现住弥勒市**镇**房**幢**单元**楼**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弥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中旬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先后五次在其位于弥勒市**镇人民政府*幢*单元*楼***号房的处所内利用马壶、塑料吸管、打火机、锡箔纸等吸毒工具与吸毒人员陈某某、何某某同场吸食毒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8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与吸毒人员陈某某共同购买了8颗毒品冰毒片剂,后张某某与陈某某在其位于弥勒市**镇人民政府*幢*单元*楼***号房的处所内对该8颗毒品冰毒片剂进行吸食。

2、2019年10月23日13时许,吸毒人员陈某某购买了8颗毒品冰毒片剂,后张某某与陈某某在其位于弥勒市**镇人民政府*幢*单元*楼***号房的处所内对该8颗毒品冰毒片剂进行吸食。

3、2019年10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与吸毒人员陈某某共同购买了8颗毒品冰毒片剂,后张某某与陈某某在其位于弥勒市**镇人民政府*幢*单元*楼***号房的处所内对该8颗毒品冰毒片剂进行吸食。

4、2019年10月24日19时许,吸毒人员陈某某购买了8颗毒品冰毒片剂,后张某某与陈某某在其位于弥勒市**镇人民政府*幢*单元*楼***号房的处所内对该8颗毒品冰毒片剂进行吸食。

5、2019年9月中旬,被告人张某某与吸毒人员何某某共同购买了10颗毒品冰毒片剂,后张某某与何某某在其位于弥勒市**镇人民政府*幢*单元*楼***号房的处所内对该10颗毒品冰毒片剂进行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陈某某、何某某的证言;现场检测报告书;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巧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弥勒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2册、光盘3张;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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