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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一部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任某某,女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021991********,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住顺庆区**街**号**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改变管辖,2020年2月12日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和吸毒人员淳某某(另案处理)凑钱在“三娃”处购买了300元钱的冰毒,并由淳某某去拿取毒品冰毒,随后淳某某来到张某某所居住的南充市顺庆区**小区**栋**单元**楼**号的家中,张某某和淳某某一起在其客厅内吸食了该毒品冰毒。

2019年11月6日21时许,吸毒人员淳某某联系张某某,由淳某某出300元钱,张某某联系“三娃”购买到毒品冰毒,淳某某拿取毒品冰毒,随后淳某某来到张某某的家中,张某某和淳某某一起在其客厅内吸食了该毒品冰毒。

2019年11月7日20时许,张某某和吸毒人员淳某某凑钱在“三娃”处购买了300元钱的冰毒,张某某拿取毒品冰毒。2019年11月8日凌晨1点过,淳某某来到张某某的家中,张某某和淳某某一起在其客厅内吸食了该毒品冰毒。

2019年11月8日22时许,吸毒人员淳某某联系到韩某某购买了300元钱的毒品冰毒,随后淳某某来到张某某的家中,张某某和淳某某一起在其客厅内吸食了该毒品冰毒。

2019年11月11日17时许,吸毒人员淳某某联系到黄某某购买了300元钱的毒品冰毒,随后淳某某来到张某某的家中,张某某和淳某某一起在其客厅内吸食了该毒品冰毒。

2019年11月12日21时许,吸毒人员淳某某联系到韩某某购买了冰毒,随后淳某某来到张某某的家中,张某某和淳某某一起在其客厅内吸食了该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照片等。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英

2020年3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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