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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二部刑诉〔2020〕243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1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青山湖***产业园区**村**现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单元**室。2016年3月18日因吸食毒品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行政拘留。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年12月5日经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张某甲在南昌市青山湖区**园**区**栋**单元***室其家中,与张某乙一起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2019年10月下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张某甲在南昌市青山湖区**园**区**栋**单元***室其家中,与张某乙一起吸食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

2019年11月上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张某甲在南昌市青山湖区**园**区**栋**单元***室其家中,与张某乙一起吸食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

2019年11月25日下午,被告人张某甲在南昌市青山湖区**园**区**栋**单元***室其家中,与张某乙一起吸食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检查笔录;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宁晓玉

2019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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