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四部刑诉〔2020〕82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86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苏州市吴中区**镇**村**号。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流氓罪,于1994年8月23日被原江苏省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又因赌博,分别于2001年5月17日、2002年4月16日、2005年2月24日、2008年1月17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十日、十日、罚款500元;又因吸毒,于2013年12月7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又因殴打他人,于2014年6月26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度假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又因吸毒,于2014年11月28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吸毒,于2018年2月2日被苏州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又因吸毒,于2018年2月15日被苏州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又因吸毒,于2020年5月1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再因吸毒,于2020年5月1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未执行)。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9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4日由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4月下旬的一天晚上,借款人民币1000元供朋友严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0.7克左右,后在苏州市吴中区**镇**村**号张某某家中,与严某某、俞某某、吴某某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2020年10月29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严某某、俞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上海迪安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王虹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4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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