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游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7041983********,绵阳市游仙区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绵阳市游仙区**路**号**栋**单元**楼**号,现暂住绵阳市游仙区**小区**栋**单元**号。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5日被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罚金3000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2日晚,被告人张某某在其位于绵阳市游仙区**小区**栋**单元**号的出租房内容留杨某某、何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020年5月26日晚,张某某在该出租屋内容留杨某某、向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2020年5月29日下午至晚上,张某某在该出租屋内容留杨某某、何某某、冯某某、向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当天晚上,张某某被抓获。从张某某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0.45克,从出租屋内查获0.2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慧鹏
2020年8月28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已被取保候审;
2、《量刑建议》一份;
3、卷宗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