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荥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在其荥经县**乡**村**组**小区**号家中容留陈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2、2019年3月的一天,张某某在其上述家中容留陈某某、刘某甲吸食甲基苯丙胺;
3、2019年8月的一天,张某某在其上述家中容留陈某某、刘某甲吸食甲基苯丙胺;
4、2019年9月18日,张某某在其上述家中容留刘某甲吸食甲基苯丙胺。
2019年9月20日张某某在因吸毒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期间,如实供述其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期间,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荥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万良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汉源县看守所。
2.全案卷宗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情况记录表、认罪认罚表现评定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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