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刑诉〔2018〕377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1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住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乡**村委会**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7年10月1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昆明市官渡区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1月2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3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于2018年3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7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在其租住的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街道办事处羊普村宏缘宾馆203号房间容留吸毒人员杨某某(已治处)、“老蒋”(身份不清,在逃)及“老蒋”的女友(身份不清,在逃)、张某某(已治处)、周某某(已治处)吸食毒品小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莉
2018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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