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20〕591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503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区,住广西省桂林市七星区**路**村**号**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日经我院决定,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3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0月底、11月20日左右以及11月28日晚上,被告人张某某在其居住的历城区****四楼宾馆房间内,先后三次容留于某某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其住处多次容留他人吸食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淼淼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方式:15577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_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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