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一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路**号**排**号,现住**。2019年3月5日因吸毒被淄博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8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份的一天,在淄川区**路西将军路北侧,被告人张某某在其驾驶的鲁******银灰色奇瑞A3轿车内容留闫某某吸食冰毒一次。

2.2020年3月的一天,在淄川区**镇**村去梓潼山的公路边,被告人张某某在其驾驶的鲁******银灰色奇瑞A3轿车内容留闫某某吸食冰毒一次。

3.2020年5月18日晚,在张店区**附近张博公路边,被告人张某某在其驾驶的鲁******银灰色奇瑞A3轿车内容留闫某某、王某某吸食冰毒一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闫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提供场所,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曾因吸毒受过行政处罚,可酌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文静

2020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淄博市淄川区**路**号**排**号,联系方式13655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