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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公刑诉〔2015〕330号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老铁”,男,195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202195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山东省青岛市******路**号甲。2010年5月7日因殴打他人被青岛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一千元。2014年12月12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金某,男,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204197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住青岛市崂山区****路**街道**村南侧。1996年7月20日因强奸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4年12月14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金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张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事实

1、2014年12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其位于青岛市****路*****庄园的住处内容留王某某(已行政拘留)、车某某(在逃)吸食冰毒。

2、2014年12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其位于青岛市****路*****庄园的住处内容留王某某吸食冰毒。

(二)被告人金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事实

1、2104年10月分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金某在其位于青岛市******路**村*****庄园租住的住处内,容留并与刘某某(已行政拘留)共同吸食冰毒。

2、2014年11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金某在其位于青岛市崂山区****路**村*****庄园租住的住处内,容留并与刘某某共同吸食冰毒。

3、2014年1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金某在其位于青岛市崂山区****路**村*****庄园租住的的住处内,容留刘某某吸食冰毒。

综上,被告人张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2次,3人次;被告人金某容留他人吸食冰毒3次,3人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供述;3、证人证言等。

被告人张某某、金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丹

2015年3月6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青岛市第四看守所;被告人金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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