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捞文”),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4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镇**村**村***号,住佛山市高明区**镇**村**。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1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其承租的位于佛山市高明区**镇**村的鱼塘屋内,多次容留区某某、冼某某、吴某某、曾某某、欧某某等人吸食毒品。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11日晚上,被告人张某某在上述鱼塘屋内容留区某某、冼某某、吴某某、曾某某、欧某某吸食毒品“K粉”、“摇头丸”和“开心水”。
2.2019年10月20日晚上,被告人张某某在上述鱼塘屋内容留吸毒人员区某某、吴某某、冼某某、欧某某吸食毒品“K粉”、“摇头丸”和“开心水”。
3.2019年10月21日晚上,被告人张某某在上述鱼塘屋内容留吸毒员区某某、冼某某、吴某某吸食毒品“K粉”、“摇头丸”和“开心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区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2月24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冼嘉敏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
2.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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