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青白检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13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镇**村**组,现住成都市青白江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吸毒于2020年8月12日被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年9月23日被该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青白江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底的一天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其租住的成都市青白江区**路**号**栋**单元**楼**号房内,容留陈某某(已行拘)和刘某某(已行拘)利用自制过滤器以烫吸方式共同吸食冰毒。
2.2020年8月8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其租住的成都市青白江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内,容留陈某某和李某某(已行拘)利用自制过滤器以烫吸方式共同吸食冰毒。
3.2020年8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其租住成都市青白江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内,容留陈某某和刘某某利用自制过滤器以烫吸方式吸食冰毒,后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理案件登记表、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到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以及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刘竹、刘彪
检察官助理: 高正强
2020年12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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