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石检公诉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4302811998********,汉族,高中文化,非**或者政协委员,系顺丰快递工作人员,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镇**村**组**号,现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街**宿舍。2019年12月21日因吸食毒品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处以行政拘留12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3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12月份,被告人张某甲在其位于株洲市石峰区**街**楼宿舍内,采取“烧板”的方式,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共计5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出资200元钱,由陈某某购买了半粒麻古、0.3克冰毒,在石峰区**街顺丰快递二楼,被告人张某甲的宿舍里,两个人采取“烧板”的方式共同吸食了毒品。
2、2019年11月30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出资200元钱,由陈某某去购买了毒品,在石峰区**街顺丰快递二楼,被告人张某甲的宿舍里,两个人采取“烧板”的方式共同吸食了毒品。
3、2019年1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张某甲出资100元钱,由张某乙购买了0.3克冰毒和一粒麻古,在石峰区**街顺丰快递二楼,被告人张某甲宿舍里,两个人采取“烧板”的方式共同吸食了毒品。
4、2019年12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出资100元钱,由陈某某购买了半粒麻古,0.2左右的冰毒,在石峰区**街顺丰快递二楼,被告人张某甲宿舍里,两个人采取“烧板”的方式共同吸食了毒品。
5、2019年12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出资100元钱,由陈某某购买了半粒麻古、0.3克冰毒,在石峰区**街顺丰快递二楼,被告人张某甲宿舍里,两个人采取“烧板”的方式共同吸食了毒品。
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本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
提取笔录及照片、对案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证人陈某某、张某乙、罗某某的证言;
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被抓获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菡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起诉书1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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