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镇**村**自然村**号,家住江西省南昌县**新城**三期**栋**单元**室,2018年5月2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江西省樟树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处罚款1500元,暂扣驾驶证;2019年5月17日因危险驾驶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6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外号叫“司机”的男子(真名:刘某某,另案处理)手上购买了300元钱的冰毒和麻古,张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给“司机”支付了330元(其中300元钱毒品,另30元是给“司机”打车回家的车费),购买毒品后,张某某带着张某甲来到自己家里(南昌县**新城**三期**栋**单元**室),其二人在张某某家里一起将毒品吸食完。
2、2019年9月7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外号叫“司机”的男子手上购买了300元钱的冰毒和麻古,张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给“司机”支付了380元(其中300元钱毒品,另80元为路费,“司机”从中获利13余元),“司机”将毒品送到张某某家里后,张某某、张某甲、“司机”三人一起在张某某家里将这次购买的毒品全部吸食完。
3、2019年9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又在张某乙(另案处理)手上购买了500元钱的冰毒和麻古,张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给张某乙支付了558元(其中500元钱毒品,另58元是给张某乙赚的),购买毒品后,张某某、张某甲、张某乙三人在张某某驾驶的车上(白色北京现代牌轿车,车牌号:赣A09G18)一起吸食了部分毒品。
4、2019年9月8日,张某某、张某甲、张某乙三人在张某某驾驶的车上吸食完部分毒品后,张某某又带着张某甲来到自己家里,其二人在张某某家里将剩余的毒品一起吸食完。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9月9日在昌南新城幸福时光3期38栋801室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相关书证;
2、 证人张某甲、张某乙、刘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辨认笔录;
5、 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四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姜跃清
(院印)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