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87********,现住南昌市青云谱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地南昌市***区**镇**村**村**号)。2015年8月2日因赌博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罚款300元并收缴赌资80元;2018年4月12日因吸毒被青云谱公安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10月3日因吸毒被青云谱公安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12月4日因吸毒被青云谱公安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2月16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现被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上午10时许,胡某某(已处罚)微信联系熊某某(另案处理)凑钱购买毒品来吸食,约定毒品由胡某某购买,熊某某答应并叫上被告人张某某一起吸食毒品,熊某某与被告人张某某约定,在被告人张某某男朋友罗某甲位于南昌市青云谱区**房**栋**单元**室的家中一起吸食。当日下午14时许,熊某某骑电动车载被告人张某某至罗某甲家中,被告人张某某使用罗某甲家中钥匙进入罗某甲家,随后熊某某微信告知胡某某吸食毒品的地点,胡某某购买到毒品后带罗某乙(已处罚)到达罗某甲家中,被告人张某某、熊某某、胡某某以及罗某乙在此一起吸食了毒品冰毒和麻古。
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青云谱派出所民警传唤到案,到案后主动如实供述罪行。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查询、归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证言;
4.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容留多人吸毒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因形迹可疑被依法传唤后主动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璇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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