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户籍地江西省瑞金市**镇**路**巷**号**单元**号,公民身份号码36210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0日被瑞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瑞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于2020年2胡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9月18日容留曾某某在房间里吸食毒品,其自身也吸食了毒品。2019年11月4日容留曾某某、胡某某、刘某某在房间里吸食毒品。具体事实如下:
1. 2019年9月18日,张某某和曾某某在瑞金市红都大道白云宾馆张某某自己开的201房间里,轮流将冰毒吸食完。
2. 2019年11月4日晚,张某某、刘某某、曾某某和胡某某在瑞金市红都大道白云宾馆张某某自己开的201房间里,四人一起将张某某购买的冰毒吸食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旅馆入住人员登记表、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等;2.证人证言:证人曾某某、刘某某、胡某某、杨泽华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张某某、曾某某、胡某某、刘某某的尿检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他人吸食毒品的情况下,仍将自己所开的房间提供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的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晶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瑞金市看守所。
2.侦查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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