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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栾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31982********,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住******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栾城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9日被栾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6月1日被栾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栾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5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容留杨某某、靳某某、郭某某在其承租的正定化肥厂家属楼内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靳某某、郭某某、张某某、郭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多人提供吸食毒品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吕岩青

检察官助理:李  挺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栾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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