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龙检一部刑诉〔2019〕27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021963********,陕西省旬易县人,汉族,农民,初中毕业,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街**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6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7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毒罪、容留他人吸毒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多次帮助胡某某向宋某某(另案处理)购买毒品。经核实,毒品数量约3克。
2019年3月至2019年5月21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先后五次容留宋某某在其老城区**街**号家中一起吸食毒品。5月21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并查获锡箔纸、烟卷、打火机等吸毒工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鉴定意见;4、报案材料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并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毒罪、容留他人吸毒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鸿波
检察员:陈西远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公安卷宗三册;
3、起诉书一式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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