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4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现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小区**幢**室(户籍地重庆市开州区**街道**村**号)。2012年1月因吸毒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4年3月因吸毒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3月因吸毒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强制戒毒二年。2017年5月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7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5月3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23日晚,张某某在其住处杭州市江干区**家园**幢**单元**室内,容留李某某、曾某某、吕某某,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曾某某、吕某某的证言及抓获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四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黄佩娟
检察官助理:王润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案。
2.案卷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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