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悟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2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住大悟县**镇**村**组**号。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5月19日被大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大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大悟县公安局于同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载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农历3月28日晚,被告人张某某在大悟县黄站镇**村*组**自家房间内,容留某某甲(另案起诉)、某某乙、肖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共同吸食冰毒。

2020年5月8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大悟县黄站镇**村*组**自家房间内,容留某某甲(另案起诉)、某某乙、肖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共同吸食冰毒。

2020年5月10日晚,被告人张某某在大悟县黄站镇**村*组**自家房间内,容留某某乙、肖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共同吸食冰毒。

2020年5月15日晚,被告人张某某在大悟县黄站镇**村*组**自家房间内,容留某某乙、肖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共同吸食冰毒。

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大悟县公安局提供被告人张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现场刑事照片一组;2、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3、证人某某甲、某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 现场勘验、指认、辩认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七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且两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莉

检察官助理:向荣艳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悟县看守所,联系电话:13098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七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