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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中检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憨猫”),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01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湖南省中方县人,住中方县**村**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3月18日被中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中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先后四次在其驾驶的小轿车内容留他人吸食冰毒(系毒品甲基苯丙胺),具体如下:

2019年5月的一天白天,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其白色传祺小轿车搭载吸毒人员曾某甲到中方县中方镇鸭咀岩红岩溪附近马路旁一个空坪处,在车内与曾某甲吸食冰毒一次。

2019年6月的一天白天,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其白色传祺小轿车搭载吸毒人员曾某甲到中方县中方镇鸭咀岩红岩溪附近马路旁一个空坪处,在车内与曾某甲吸食冰毒一次。

2019年7月的一天白天,被告人张某某驾驶一辆黑色小轿车搭载吸毒人员曾某乙等人到怀黔公路公路中方县超限超载检查站旁的小路上,在车内与曾某乙等人吸食冰毒一次。

2019年11月8日晚7点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其白色传祺小轿车搭载吸毒人员曾某甲、曾某丙到中方县中方镇鸭咀岩附近的一个空坪,在车内与曾某甲、曾某丙吸食冰毒一次。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向中方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归案经过、中方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尿样检测报告等书证;2、证人曾某甲、曾某乙、曾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指认、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自首,并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六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唐建华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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